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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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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15条确立了区分原则,即要求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并明确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物权变动的基本指导原则.由于我国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因此,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来解释与适用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我国本土法律经验的总结,而并非借鉴域外法的物权理论的结果,该原则并未承认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物权合意,而是认定物权变动仅以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确认了债权合同效力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不应当按照物权行为理论来理解区分原则,而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准确阐释与适用区分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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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205;F7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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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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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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