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系债权区别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标志性品格,决定了众多的债权及其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规则是这样的,而非那样的,从而形成具有特色的合同法乃至债法.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非不受限制地适用,而是在不同的地方被突破了.法律就某些案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其依据和机理不尽相同,有些确有必要和道理,有的则值得商榷.合同具有相对性,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都不可以就合同的约定主张什么.不要说在合同为第三人约定了权利甚至义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可以援用或拒绝此类约定,就是某合同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客观事实,也可被第三人作为证据来举出并引出自己所需要的结论,如澄清法律关系,或证明系争的债权已被转让,或系争债务已由他人承担,对抗合同当事人;但第三人无权援用其以拒绝履行自己本应给付的义务,除非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类型.
相对性、涉他效力、根本性品格、突破相对性、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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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S4;F233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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