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兼议《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该原则旨在增强公司活力,保护市场主体,减少僵尸公司.该原则具有公序良俗属性,与之抵触的法律行为无效.该原则应载明于公司法总则,并贯穿于公司法规范体系和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登记制度要着眼于提高公司存活率与竞争力.为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利益,使其免遭自治失灵之苦,建议激活股东代表诉讼,明确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无效,原则上禁止公司为他人债务作保.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解散、破产及设立无效案件裁判要致力于促进公司存续,尽量不解散公司.打破公司僵局的公司解散之诉应尽量调解结案.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的选择应着眼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对上市公司与实质违法者采取差异化处罚政策,避免公众投资者遭受二次伤害.追究企业家刑责时要促进公司生存.市场监管重心应由产品转向公司治理.
生存权、发展权、公司登记、公司对赌条款、公司治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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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6.6;D922.291.91;F832.5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点课题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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