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镣铐跳舞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长期被认为是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力量.本文基于2015-2019年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相关数据,分析它们参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实证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国内公募基金对遏制掏空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发挥积极影响,私募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总体上效果不彰.2017年出台的交易规制措施空前严密,却阻碍了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改善公司治理的合力,甚至可能导致部分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合谋",对公司治理产生反作用.机构投资者是理性的市场主体,只有当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达成其经济目标时,机构投资者才可能成为监督公司的积极行动者.证券监管机构在制定交易规则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充分空间.对不以获取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的机构投资者,有必要适度豁免交易规制措施的适用,以降低其参与治理行动的成本.
机构投资者;交易规制;公司治理;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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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研究资助局优配研究金项目项目编号:CUHK-14613616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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