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勤勉尽责标准与抗辩
我国《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其实与美国证券法上的"合理勤勉抗辩"相对应.《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规定的相关主体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就是"合理勤勉抗辩".发行人的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讲,其所谓的"勤勉尽责"义务并不是信义义务,而仅仅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判断这些主体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所参照的标准人应该是"合理人",即本职业团体成员的平均水平标准.应允许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合理信赖其他专家的意见,但该合理信赖应以合理的调查为前提.判断是否为合理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业务、证券种类等诸因素,且应注意不同主体之间的调查标准的差异.
合理勤勉;抗辩;合理人;虚假陈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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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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