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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独立性为视角再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引用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根基,信托财产独立性则是整个信托体系的灵魂.各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英美信托制度时煞费苦心寻找"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对接点,不仅要保证信托财产关系契合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理论,更要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妥善安排,由此也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与其权属转移产生内在关联.《海牙信托公约》对信托财产转移不置可否,割裂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与信托财产独立性间的牵连关系.我国《信托法》沿用该立法模式,其第2条"委托给"的表述却造成信托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对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龃龉.尽管营业信托中"两规"[1]规定的"交付"要件有效化解了资金类信托财产的权属争议,但财产权类信托和未来愈发复杂的民事信托发展却仍受制于《信托法》第2条的含糊规定.因此,我国《信托法》修订时应当明确规定信托财产转移要件,彻底清除信托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融合的理论障碍.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财产转移;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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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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