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的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685条要求保证合同具备书面形式,其规范目的 在于向保证人警示风险、避免其轻率缔约,这是与保证合同风险性、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征相一致的.书面保证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具体确定和载有保证人签章两项要件.在具体样态上,适格的书面形式仅限于保证合同书、保证人签署的信件以及含有保证人可靠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为避免保证书面要式的警示保护功能落空,保证合同的预约、委托他人提供保证的合同、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合同变更亦须具备书面形式.同样,当保证人向他人授予代理权或空白合同填写权时,若被授权者自身对保证合同的成立具有利益,则授权行为亦须采书面形式为之.对于越权或无权填写空白保证合同的情形,得类推适用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同时,应当区分公开或隐蔽填写分别判断债权人的善意,进而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此外,书面要式强制仅针对民事保证,而不适用于旨在追求营利的商事保证.
保证合同;形式强制;书面形式;填写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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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保证合同相关规定的解释与构建"项目编号:2018M641969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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