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与责任承担——《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解释论
法定代表权在性质上类似于法定代理权,代理法的规则可以适用于法定代表越权行为效力的判断和责任承担的分析.相较于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保护原则,代理授权无因性原则和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维护交易安全,是判断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法理基础,也是对《民法典》第61条第2款和第3款进行限缩解释的理论依据.基于代理授权无因性理论,法定代表权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区分,基础法律关系对法定代表人业务执行权的限制不影响法定代表权的范围.超 越法定代表权自身限制的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表,其效力因超越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而有所不同;仅逾越法定代表人业务执行权限制或超出法人经营范围的代表行为原则上有效,除非构成禁止代理权滥用.越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亦因所超越权限的类型不同和越权行为的效力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定代表权的限制;业务执行权的限制;超越法人经营范围;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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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项目
202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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