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
损害赔偿本质是对损害风险的合理分配.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质在于当事人对损害风险的承受意思,但对损害的预见并不必然等于对损害的承受.当事人是否具有损害承受的意思,首先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须通过补充解释确定合同的保护范围,确定损害的分配.合同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区分合同所创设的风险和一般生活风险.在区分时需要考虑标的物的价值、对待给付以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因交易链延长而带来的损害风险,应借助替代交易的损害计算方法合理限定其范围.对个案实质合理性的平衡可借助与有过失规则来实现,避免公平原则的滥用.从合同保护 目的的角度认识可预见性规则,会产生损害赔偿内在体系的统一效应,为统一损害赔偿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损害赔偿;可预见性;合同目的;风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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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20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概括条款的识别与适用"20FXC021
202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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