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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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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主要形态,存货动态质押有动态的担保结构,随着存货的流动而有质权设立、消灭的动态过程,但其标的物特定,不同于浮动抵押.监管人介入存货动态质押的全生命周期,形成质押与监管并存的格局.出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控制存货,共同占有是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方式.存货动态质押中的质物保管义务由出质人负担,这既不影响存货质权的设立,也不会导致其消灭.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监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存货毁损灭失,应向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监管人未尽监管义务,对质权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出质人、质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存货动态质押;供应链金融;动态担保结构;质押监管;共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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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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