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交流的实践理论
受社会理论启发,法学交流的研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反思实践范式.不同于重复文明等级论的继受移植范式和强调西方殖民压迫的批判范式,这种新范式强调对所有行动者之能动性给予同等关注.法学知识传播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实践,理解法学交流必须把每一位行动者置于特定的时间、空间之中,并由此获得关于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知识.法学知识再生产揭示的就是不同社会群体展开互动的深层结构,以及让社会关系得以再生产或变革的机制.法学场的参与者通过对他们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本再投资,竞争着法学场的特殊利益——确认关于法律之真理的垄断权.他们的独特习性是认同法学知识对法律规范的评价和正当化功能,并在互动之中不断再造法学家群体的等级秩序.外来法学知识所提供的文化资本,往往可以成为继受国法学家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重要资源.
法学交流;法律移植;法学场;社会资本;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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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法法律交流档案研究1877-1958"17C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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