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理论与期货市场操纵二元规制体系
我国期货市场操纵的现行规制框架是一种以单一的价格操纵条款为核心的反操纵立法体系.在价格操纵的规制框架之下,以人为价格为核心的构成要件的证明较为困难,且极易因为受到攻击而无法成立.近年来,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期货市场中增加了基于欺诈的反操纵条款,确立了欺诈操纵与价格操纵并存的二元规制体系,进而大大增强了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与价格操纵相比,欺诈操纵虽然调整范围稍窄,但证明难度更低.在法律适用上,两种反操纵条款可以择一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而提出两个并行诉求.为提升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在我国期货市场操纵立法和执法中没有必要坚持单一的价格操纵规制框架,而应当建立欺诈操纵与价格操纵并存的二元规制体系,从而降低操纵行为的认定难度和执法成本,同时提升监管效率.
市场操纵、欺诈、价格操纵、欺诈操纵、二元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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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5;D922.294;G2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75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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