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定担保物权种类划分的基础——对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意定担保物权分类基础的质疑
意定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与质权究竟有什么区别?两者究竟是以什么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以客体还是以公示方式进行分类的?抵押权究竟是建立在不动产所有权之上还是不动产之上的?从比较法的理论和立法看,肯定是以客体进行分类的——传统民法把物权建立在“物”之上,而物最主要的分类就是动产与不动产.因此,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自然就成为抵押的标的,而动产以及不动产之外的权利即使能够通过登记而公示,也只能作为质权的标的,例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尽管如此,这种分类的背后的支撑却仍然是公示公信原则.我国民法典尽管在构建物权规范制度的时候基本上仍然坚持以“动产与不动产”为基础,但在对于抵押权与质权进行分类的时候,却违反了这一基本逻辑.我国民法典没有坚持按照公示公信原则之要求来建立规范体系,而是从“价值”出发建立了一套违反公示公信原则的“混合体系”.在这种规范体系下,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真的就值得怀疑了.另外,就不动产抵押来说,抵押权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而非不动产所有权之上,因此,抵押权设定后,不仅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受任何影响,即使是处分权也没有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不能禁止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的物的转让.
抵押权、质权、动产、不动产、公示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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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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