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例之路中的经验与逻辑——霍姆斯论断的启示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意在说明决定法律之为法律的因素.习惯、信仰、意见、直觉、一个民族的历史、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都是决定法律生命的重要因素.这个论断以及与之相连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对中国学者研究案例制度具有积极的影响.借助霍姆斯法律实用主义的思路,我们需要重视与建设中国案例制度有关的经验,包括域外经验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经验.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中国案例制度发展中的域外经验与古代中国判例制度经验,全球化、中国向法治社会的努力是中国当代案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语境和视域,它们决定了中国当代案例制度发展与现代民法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的经验有更大的关联性.
经验、逻辑、霍姆斯、中国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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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也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16ZDA068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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