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张的正犯概念与统一正犯体系
扩张的正犯概念与统一正犯体系发端于近代学派鼎盛时期,相关立法也确实曾深受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影响,若因其与近代学派具有历史的耦合性就予以彻底否定则难免武断.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相比较,统一正犯体系有其优越性:逻辑设定上的准确性、学说论理上的一贯性、对个人责任原则的坚持、法律适用上的经济性以及参与问题处理实质上的妥当性.在统一正犯体系内部,与形式的统一正犯体系相比,机能的统一正犯体系通过区分各种犯行形式,维持了传统上对直接正犯的一般认知;通过厘定各种犯行类型,维持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保障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参与领域的贯彻;对各犯行类型进行区分,有助于个别且独立地判断各参与者的不法,继而将缺乏实质的法益侵害的犯罪参与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
限制的正犯概念、扩张的正犯概念、二元犯罪参与体系、统一正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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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质正犯理论与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研究”15CFX025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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