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以近代中国对日本学说的引进为中心
从19世纪80年代起,经过日本两代法学者的努力,法理学与法学通论这两门学科经历了由初创到明显区分的过程:第一代学者主要创建了法学通论的基本框架,有的并未使用“法理学”“法律哲学”,更未讨论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第二代学者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通论之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入,从讨论法学的分类开始,直至后来取得法学研究始于法学通论而终于法律哲学的认识.第二代学者之后,日本法学者继续讨论了法理学(法律哲学)的学科属性,法理学(法律哲学)经历了一个从法学到哲学的过程.中国法学中法理学、法学通论等概念源于日本,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日中两国对法理学与法学通论之关系的认识存在错位,更导致当今中国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的错位与法学通论的缺失.应该恢复法学通论作为法科学生入门课和必修课的地位,放弃法理学分段教学的作法,澄清法理学作为哲学的性质.
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学通论、奥斯丁、一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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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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