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参照适用”
《民法典》中继续运用了“参照适用”这一重要立法技术,体现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设置的精简科学.“参照适用”不同于类推适用,乃是法律效果参引;其基本形态可以分为限定参照和概括参照、域内参照和域外参照以及规范参照和标准参照等.通过“参照适用”,既粘合了民法典的规范体系和部门体系,又保留相当的灵活性以应对未来经济社会的变迁.“参照适用”的运用既要注意准用规范的范围和规范本身的限定,更要注意二次参引的审慎运用,以及对于“参照适用”性规范要禁止其再次被类推适用.法官在具体“参照适用”中,须在区分限定参照和概括参照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相似性判定标准,然后通过价值评价确保准用结果的妥适.此外,还要通过裁判说理论证展示“参照适用”于个案的推理过程,推动裁判技术更加精进和裁判品质更加优良.
参照适用、法律效果参引、功能和界限、相似性、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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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民法典编纂中担保法的制度整合与规则完善”17SFB1007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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