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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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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解释和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需要综合考量合同的相对性、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复杂的交易安排、交易的整体性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和配合.我国民法典把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增加为可由债权人撤销的诈害行为,新设兜底条款,符合规范意旨和客观实际,值得赞同.把另一构成要件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更加贴切.在主观要件方面,由原来的“受让人知道”调整为“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更能发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实际功效,兼顾了各方的权益,是合理的.至于转得行为的效力及转得人能否保有其基于转得行为取得的财产,可适用有关制度加以解决,不作为法律漏洞看待.

债权人撤销权、侵略性、诈害行为、无资力说、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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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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