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的缺陷及其产品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安全需要自动驾驶技术自身的安全和一系列配套条件的实现.但因为人工智能的非理性特征、“算法黑箱”、既有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人机混合驾驶”、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并存等问题的存在,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安全根本无从保障.从当前的技术条件来看,自动驾驶车辆存在制造、设计和警示三方面的缺陷,但其认定方法并不一致.对于设计缺陷的认定,应当融入部分过失责任的要素,以鼓励生产者持续提高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缺陷认定中对生产者过失因素的考量并不影响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本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仍需要对源自车辆硬件和软件的各类缺陷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严格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应当借鉴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功能性分类,并细化其认定标准,实现消费者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的平衡.
自动驾驶、严格责任、“风险—效用标准”、设计缺陷、算法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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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多语种背景下侵权法标准法律英语翻译研究:基于中欧侵权法的比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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