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
刑法解释的功能化与实质化,是由刑法追求自身的社会功能所致,体现的是刑法体系的应变性的面向.对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在价值面向上涉及刑法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的关系处理,在方法论上涉及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相互制约.在体系的概念经历演变之后,体系性思考不仅指向逻辑上的无矛盾,而且指向内在价值评价上的无矛盾.体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是融贯性.在刑法解释中,为实现融贯性的作业,除特定的刑法法条内部需要保持协调外,不同的刑法法条之间也需要达成协调.同时,融贯性要求也指向刑法的外部,要求实现刑法法条与其他法部门(包括宪法)的协调.在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刑法法条与相应部门法法条的关系性质,来确定相应的概念是做相同的理解还是做不同的解读.在刑法领域,合宪法性解释意义上的宪法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旨在确保国家履行保护义务,另一类旨在限定刑法解释的边界.应当根据宪法案件的不同类型,来实现刑法法条与宪法性规范之间的协调.
体系性思考、融贯性、功能论、合宪性解释、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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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清华大学文科专项课题“网络时代刑法理论的体系性创新”2019THZWLJ04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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