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执法标准研究
信息型操纵是目前证券执法的一大热点,但其学理尚不成熟.结合当前执法实践,可将其分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型和利用信息优势型两个基本类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和关联主体配合买卖的模式,后者又可分为三个亚类.认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型操纵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能够影响市场的特定身份.认定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的关键是以直接或间接证据认定操纵故意.除了操纵计划书、当事人口供等直接证据外,用间接证据认定不正当信息发布行为时,应能证明信息发布过程的草率性、发布时点的反常性和发布内容的草率性.认定不正当信息发布和外部事件之间配合关系的间接证据应当能证明二者在时间轴上具有关联性、对应性,以及配合结果可能产生特定的操纵作用力.上市公司是不正当信息发布的行为人,其责任不应当低于实际控制人,其责任应当高于外部配合交易者或市值管理方案提出人.执法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明其构成要件,在保持各自立场一致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亦应协调法律适用标准.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治理,能有效减少信息型操纵发生的可行性.
信息型操纵、操纵市场、利用信息优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证券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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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S81
北京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证券期货欺诈行为执法标准研究”、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演进与发展2002-2010”项目号:18SFB3033资助成果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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