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个由人管理人的政府”——论麦迪逊作为“宪法之父”的两种身份
美国建国者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麦迪逊也因其在制宪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而被后世奉为“宪法之父”.以美国宪法的历史进程为语境审视麦迪逊的个人奋斗,麦迪逊作为宪法之父的身份可以从两重意义上理解.第一重即通说所讲,他同费城会议的战友们共同起草了这部宪法,是这部宪法的总设计师.第二重则是在这部宪法生效后,他又以宪法之父的权威监护这部新宪法,引导并规训成文宪法在国家政治中的适用.以这个“历史中的麦迪逊”为方法理解美国宪制,可以发现,美国宪法并非在某个神奇时刻毕其功于一役的.以成文宪法作为政治根本法秩序的形成,是一个需要在政治中摸着“宪法”过河的长期过程.麦迪逊的意义,在于他是1787年宪法的设计师;在于他是成文宪法理念的发明者;在于他的制宪和释宪奠定了我们据以理解宪法的认识论基础.
麦迪逊、成文宪法、制宪、宪法解释、原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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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1;D09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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