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理论的本土化路径
前诉裁判对后诉最重要的效力是遮断后诉与拘束后诉,分别对应既判力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决定了诉权自由与法的安定性、诉讼经济等价值各自实现的程度.我国学界大体上形成共识的既判力理论采纳了大陆法系通说,但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观照则存在着诸多不相符之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的范围与二者界限的处理还表现认识模糊、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一套明确且可适用的标准之缺乏,妨碍了法的价值得到合理的实现.为了在学界与司法实务之间形成共识,有必要深入挖掘比较法资源中与我国本土程序规范及司法实践相照应的内容,以中国既判力问题为导向,进行合理的解释、取舍与安排,建构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本土理论.对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应充分关注到其在我国实务中的法律后果分别为裁定驳回起诉与作出相应实体判决,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套明确而易于为实务所把握的区分方案.在既判力这两种作用之价值指引方面,消极作用更关注如何减少对诉权自由的限制,积极作用则可适度扩张以增强法的安定性.
既判力客观范围、消极作用、积极作用、诉权自由、法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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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下的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研究”18QD12;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解决执行难视角下财产保全制度研究”18SFB3020
2019-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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