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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引用
随着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爆发式增长,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频发不断,解约纷争更是最为常见.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取决于其规定的内容,大多数演艺经纪合同都包含代理签约的经纪服务内容、经理人服务内容、权利许可与权利归属内容、公司管理与公司纪律等内容,这些内容决定了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集委托、居间、行纪、培养、宣传、推广、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为一体的混合合同.因此,演艺经纪合同当事人便不能基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而应当采取分立规则与结合规则相结合的混合合同适法规则,任意解除权并无用武之地.我国司法实践创设了演艺经纪合同的“酌定解除”方式,其本质是意在解决合同僵局的违约解除,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生效时点也应当以应诉通知之日为准.否定解除合同而强制艺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做法,因有违行为自由的基本价值,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演艺经纪合同、混合合同、法定解除、任意解除、酌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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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双一流“影视娱乐法学学科建设”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违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17BFX083的支持

2019-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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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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