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
20世纪80年代末的行政法学主流学说,在行政法学脱离行政学的独立意识、行政诉讼法制定和实施的需要以及大陆法系行政法学法官适法导向方法论的影响之下,摈弃了行政效能(效率、效益)原则作为行政法一般原则的主张.然而,一直以来,制定法持续不断地向行政机关提出效能要求,代表机关和行政系统内部都在加强对政府效能的监督审查,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判断也在一定情形中应用效率原则.这些在法律系统中实际发生的事实,应当受到近年来整体上反思传统方法论的行政法学的关注.现代公共行政有制度建构和法规范适用两类功能.效能原则在制度建构论维度上的规范内涵是:市场或社会自治优先原则和管理或服务制度的效益最大化原则;在法适用论维度上的规范内涵是:行政手段有效性原则和行政手段效益最大化原则.行政效能原则不能突破依法行政原则、不能拒斥正当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有一定程度相合之处,但不可彼此替换.该原则列入行政法一般原则体系,恰是行政法平衡理论所期待的.
行政法、公共行政、行政法一般原则、效能原则、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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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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