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实践展开——以串通投标罪“违反招投标法”为例的分析
刑法理论自提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概念之后,并未结合(具体)法定犯的特殊性做有针对性的发展.以串通投标罪等为代表的、刑法条文未规定违反何种国家规定的法定犯,如何理解并确定其构成要件要素,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法定犯的原理,立法预设前提以及司法实践的判决,宜增加“违反招投标法”作为串通投标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从法教义学角度强化对法益的保护,并增加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定犯领域的体现度.“违反招投标法”作为串通投标罪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确立,是一个具有穿透力的话题,它意味着在其他类似立法例的法定犯中,“违反……规定”同样为其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基于刑法教义学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及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本质区别,探讨并发展以串通投标罪为代表的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对于避免法定犯日益沦为口袋罪,丰富法定犯及构成要件理论与实践,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法定犯、串通投标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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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15YJA820015;同时为江苏高校“青蓝工程”暨东南大学2019年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2242019S10003的资助成果
2019-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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