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2018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基本价值追求是给予被告人更多实体上的优待,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仅是伴随效果或次要目标.为此,刑法必须及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为程序改革提供实体法支撑,防止量刑时面对“下不了手”的难办案件突破实体法的量刑限制,同时使参与协商的被追诉人内心有底数.就刑法立法的宏观考虑而言,从给予被追诉人处罚优待的角度看,实体法上对认罪认罚的“宽大”存在边界;从量刑论切入,认罪认罚仅影响预防刑;刑法应建构立体性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制度.就立法的微观考虑而言,应当明晰认罪、认罚的种类,并对从宽的幅度而非具体比例作出规定,同时将认罪认罚影响责任刑的内容增加到《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效率、实体权利供给、预防刑、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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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0
2019-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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