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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能力的适度释放——兼论“行政三法”的相关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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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浓厚的中央集权主义,以及对地方立法的授权不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立法和有效治理窒碍难行.要有效地实施地方治理,地方立法的空间大小与创制能力变得至关重要.地方性事务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必须通过中央立法的进一步明确授权,就有无上位法之两种情形,分别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空间.

地方性法规、立法能力、地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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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15JZD010;2016年度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项目“警察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2016THZWYX01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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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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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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