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
针对刑法总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抽象规定,身份说、功能说与复合说均无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定义提供合理解释.以“公务”概念之差别性界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家”之涵义分析为基础的“区别的功能说”,强调行为的法益侵害可能性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定义,而不是以先验的国家工作人员定义决定行为之法益侵害可能性.由于分则具体个罪保护法益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亦有不同“坐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关系,与依法行政原则无关,应采取限缩的功能性定义;贿赂罪与渎职罪涉及的乃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立足于依法行政的需要,应采取扩张的功能性定义,其中,对贿赂罪应采取最大扩张的功能性定义.妨害公务罪在于保护国家强制性任务之贯彻,宜采取最大限缩的功能性定义;作为加重处罚要素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实质不法内涵,但不纯正的身份犯并没有,因而亦应采取最大限缩的功能性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区别的功能说、公共事务、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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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重大专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18VSJ103;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17AFX018的系列成果
2019-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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