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抑或学理解释?——注释律学中的“六杀”与“七杀”
“六杀”与“七杀”是传统注释律学针对刑律中大量具体杀人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内容所做的学理概括与总结,二说见于宋代以后大量律学著作;当代学者延用此术语,大量辞书与教材在采用“六杀”与“七杀”之名的同时,明确指出二说乃是唐律立法所设;传统律学语境中的“六杀”与“七杀”作为学理解释,并不存在排他性内容;目前所见关于两者的若干种注解在基本内容一致的基础之上主要分歧在于擅杀、殴杀、劫杀是否应当包含于杀人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内容的类型化概括当中;从唐律及后世刑律中杀人罪立法的具体条文来看,擅杀归入故杀、殴杀归入斗杀,劫杀与谋杀、故杀等表述并列而呈现出独立形态,谋杀、故杀、劫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等“七杀”是传统注释律学长期发展逐渐形成的包容性与概括性更优的术语.
《唐律疏议》、六杀、七杀、注释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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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唐律中的‘罪名’:立法的语言、核心与宗旨”2017QY025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研究得到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
2018-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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