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

引用
个人信息有多种分类学,从规范性角度可将其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二者差异因数据画像技术而缩小,但仍是法律上最重要的分类.个人信息属于人格要素,其内涵明确,外延清楚,可为他人行为设定禁区,可以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该权利属于绝对权,而非支配权,承认个人信息权并不会带来信息交流停滞.个人信息权兼含财产利益,它是数据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个人信息权以知情同意权为基础,可衍生出访问权、可携带权和收益权等积极权能,同时具有更正权、限制或反对处理权以及删除权(被遗忘权)等消极权能;这些都只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本身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应当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权能、知情同意权、删除权(被遗忘权)

12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43-15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12

2018,12(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