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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传统:我国地役权规范的完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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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编纂,《物权法》的地役权规范应予完善,思路是在立足于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传统民法经验.在名称和内涵上,为了避免理解歧义并照顾现实需求,应将地役权改称不动产役权.在核心特质上,不动产役权的主体物化,即权利人与需役不动产权利人保持一致,我国规范应据此调整.在利益平衡上,应优化相应的制度安排.在登记效力上,为了体现主体物化,并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状况匹配,应将登记作为不动产役权的设立要件.

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主体物化、传统民法、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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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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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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