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间应如何获得审查和规制?
刑事法律程序运转的时间耗费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等多元价值目标.在我国,刑事专门机关注重运用"审限内结案率等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借助行政管理的方式去监控办案进程的时间状态.此种"时间管理"模式,缺乏当事人参与,权利保障不足;过度追求期限和效率,难以权衡时间背后的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公信力不足,容易引发程序异化;额外耗费时间资源,难以自证正当性.与此相异,域外法治国家普遍选择"时间裁判"模式,即,将时间争议作为合法性争议,借助司法审查的方式进行程序性裁判,追求最大程度地尊重法官的良知和理性,促进控辩双方的充分参与和对话.两相比较,时间裁判模式具备时间管理模式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我国有必要逐步实现两种模式之间的制度协调、经验互补与合理转化.具体措施包括: 弱化时间管理并同时强化时间裁判;为时间争议设立程序性法律后果;对时间管理进行司法化改造;为时间争议的处理设置多元化的裁判依据.
案件管理、办案期限、时间裁判、程序失灵、刑事诉讼、时间管理
1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8JKF603 中期研究成果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38-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