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立法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
关于居住权应否为我国物权法上独立的新型物权,在《物权法》制定时有过激烈的争论,终因居住权缺乏现实的普遍适用性而没有在《物权法》中落实.现今,居住权立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 的完成似乎已经成定局,但是,该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没有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紧密联系起来,使得居住权立法仍然欠缺必要的制度基础,更欠缺广泛的适用空间,无不令人担忧居住权立法会走回《物权法》的老路.在民法典的各分编中,实施三十二年且没做任何修改的《继承法》将有重大的创新与突破,这将为居住权确立为物权法上的新型物权提供制度前提,而居住权的立法对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使继承编的创新在实现较大正义、一般正义的同时,又兼顾较小正义与个别正义.
居住权、继承权、继承顺位、制度创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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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公益性私权体系构建"2014ZZ019 的阶段性成果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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