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
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定为不动产,《物权法》以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应予删除,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行使原则、消灭原因等通用规则应予规定.典权、土地经营权应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居住权、不动产租赁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宜规定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应当继续保持,其设定应改采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收回与退出条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平等法律地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当明确收益权能、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与退出条件应有明确规定.地役权应改称不动产役权,其设定应改采登记生效主义,自己不动产役权应予承认.
用益物权立法、用益物权客体、典权、土地经营权、不动产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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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研究"16AFX017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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