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展开——兼论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引用
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种旨在实现而且能够发生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登记机构的权力加以控制.依申请原则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除非影响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以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由拒绝登记.应当引入替代审查机制,对于登记机构无权或无力审查的内容,应当交由有权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先行加以实质审查;而由登记机构对其审查的结果加以形式审查.应当进一步完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原则、替代审查机制、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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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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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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