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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偷偷地看牌?——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的窘境与规范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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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以来,证监会已经累计处理了208例内幕交易案件,他们迥然相异的身份特质,为我们系统地反思《证券法》和证监会的内幕交易监管行为,提供了扎实的实证基础.在这些内幕交易处罚中,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已经逾越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授权边界,将本来有限的内幕交易查处对象直接扩张到一种涵盖“任何人”的监管模式,使得第74条的具体列举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究其原因,第74务规定的基于身份特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未加解释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已经无法全面规制目前愈加复杂、外溢的内幕交易活动.为此,《证券法》应建立以信息平等获得理论为基础的内幕交易监管理论,使任何拥有内幕信息并藉此交易的人都因其行为和损害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在信义义务的窠臼中徘徊不前,也有利于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复杂新局面.同时,为了有效地平衡执法成本和社会效益,应设置内幕交易的责任阶梯和区别责任,不断促进内幕交易执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提升.

证监会、内幕交易、信义义务、平等获得理论、证券监管

D92;F83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项目《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行为研究:1994-2017》和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扶持项目”17QNFC0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感谢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在本文收集资料期间的资助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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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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