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的教义学构造
《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得以禁止特约的形式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对于此种特约的效力,一直以来有着债权效果说(恶意抗辩说)与物权效果说两种理解.我国学界通说采恶意抗辩说,欠缺现行法依据,也欠缺对禁止让与约定性质的研究.对禁止特约性质认识不同,也导致其效力的教义学构造不同.在权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可流通性两种利益之后,以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为类型化的标准,赋予禁止特约不同的效力,无疑是现行法下最合适的解释进路.
禁止特约、绝对无效、相对不生效、债权效力
TU6;TS9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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