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以撤销判决为中心
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是指判决要求案件的相关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的判断、按照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判决的既判力是就判决主文拘束法院和当事人,而拘束力则是就判决理由拘束案件的相关行政机关.拘束力是一种植根于保护私人的消除结果请求权、维护法秩序统一性和依法行政要求的特殊效力,是使判决形成力取得实效性的辅助效力.拘束力既可产生禁止反复的消极效果,还可以产生撤销矛盾行为义务、重新处理义务等积极效果.拘束力的性质等虽然在理论上可有一定争论,但可在整个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系作出融洽的理解.应当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拘束力的法律效果及其界限,课予相关行政机关落实该法律效果的义务,切实保障权利救济的实效性、维护判决效力的秩序.
拘束力、既判力、禁止反复效力、撤销矛盾行为义务、重新处理义务
DF7;D91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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