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义务理论之构造
由于法律理论缺乏司法义务的概念,这导致我们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一种普遍谬误,即主张既有法律已无助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于此情形法官应诉诸法律之外的政治、经济、道德等非法律性标准进行裁判.在绝对的司法义务、适度的司法义务以及绝对的道德义务中,适度的司法义务相对较为可取,它包含不得拒绝裁判、以依法裁判为原则以及为裁决提供论证三个层次的内容,同时兼顾了裁判受规范拘束与实现个案正义.为推进和落实这种司法义务,需要重整传统的法律渊源理论,尤其 ·是要发掘原则以及法秩序等重要的元素.
疑难案件、司法义务、法律渊源、法律原则、法秩序
D92;B8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16ZDA068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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