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条约中一方不出庭下的“查明管辖权”条款的意义——程序分立视角下对不出庭应对及其法律效果的再考察
对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中我国的不出庭决定和之后的庭外应对,学界存在有力的个别意见,认为依照国际法院程序分立的司法实践,至少应先出庭抗辩管辖问题.但是考察《公约》附件七既往案件发现,除非两造能够达成协议,否则即使出庭抗辩管辖,仲裁庭也将不会分开程序进行审理.在程序分立问题上,国际法院的《法庭规则》和《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事后为个案量身定做的《仲裁规则》中各有不同的规定,两者的裁量角度也有不同.在南海仲裁案中,中方如果在初始阶段参加程序提出管辖抗辩,将直接被卷入实体问题的审理.相反,初始即不出庭一方,仍有权根据裁判机关必须查明管辖权这一条约要求,通过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外管辖异议,在个案争端的解决路径和结果上保持着法律上的影响力.
不出庭、查明管辖权、程序外管辖异议、程序分立、中菲南海仲裁案
D92;D91
国家社科基金“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6ZDA073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7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