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物权法》第191条的缺陷分析和修正方案

引用
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标的物,这一法律制度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标的物的买受人三个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安排,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的要求是,抵押标的物转让的,必须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这种严格限制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处分抵押标的物的做法不仅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不一样,而且也受到我国绝大多数法学家的批评.从司法实践的效果看,该条文的缺陷更是暴露无遗.目前民法典编纂涉及《物权法》修正时,类似这样的核心性条文必须加以重建.本文结合物权法原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了重建该条文的方案.

抵押人处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自由转让

D92;D91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3-9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017,(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