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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孕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全国首例非法代孕监护权纠纷案评释

引用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非所有代孕协议都当然无效,对此应依据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区分处理.当代孕协议无效时,子宫提供者即受托人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而基因提供者即生物学上的父母则并非当然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受托人在符合《收养法》的前提下,有权将代孕子女送养,而收养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收养,至于其是委托人还是第三人则在所不问.当受托人下落不明时,有权机关应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将代孕子女送养,并应重点关注事实上已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且行使抚养教育职责的委托人,在无证据证明委托人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时,应依法确立其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行使监护权.

代孕、代孕协议、监护权、父母子女关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D92;DF5

北京市2015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育中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15FXC046;司法部2014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语境下人格尊严的私法保护”14SFB30031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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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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