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中性行为

引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性行为是当事人从中既不得益、也不受损的行为,是“纯获法律上利益行为”的延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基于中性行为受到损害,故而中性行为无须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生效.典型的中性行为有代理行为、选择之债的给付指定行为、获得了权利人同意的处分他人之物行为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第1种情形采纳了“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表述方式,但其适用范围实际上非常狭窄,无法涵盖中性行为的情形,应当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性行为亦无须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中性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DF4;DF5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6-9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017,(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