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中性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性行为是当事人从中既不得益、也不受损的行为,是“纯获法律上利益行为”的延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基于中性行为受到损害,故而中性行为无须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生效.典型的中性行为有代理行为、选择之债的给付指定行为、获得了权利人同意的处分他人之物行为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第1种情形采纳了“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表述方式,但其适用范围实际上非常狭窄,无法涵盖中性行为的情形,应当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性行为亦无须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中性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DF4;DF5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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