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法律移植——以美国两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为镜鉴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构想中,法律发挥重要作用.从比较法角度,叙述美国20世纪先后两次开展的“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的法律域外发展不无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比较,指出两种全球法律移植安排之间存在三点相似性和四点差异性.其相似性为,两种战略都是在经济上的强势国家主导,都带有法律内容,都正在或即将迎来批判和检验;其差异性在于,中美两国的历史处境和国际地位不同,法律现代化的成熟程度不同,所涉及法律文化的复杂性不同,既有经验和理论预设不同.基于此,在“一带一路”的法律移植中,我国应回答五个相关核心问题,并避免线性法律与发展观,法律工具主义观,隐性殖民主义观,“中国模式”完美论和万能论及法律移植的意识形态观五个观念陷阱.“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我国比较法学研究应突破传统“中—西”二元对立的比较格局,突破过去以概念比较和功能比较为主要方法的方法论体系,有意识地革新比较法教学体系,为中国法的全球化提供战略储备人才.
一带一路、法律移植、法律与发展运动、意义比较、法律全球化
D92;DF7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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