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探析
将被告负证明责任作为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信条,源于对客观证明责任的适用前提、内在价值的误读,其既无法实现理论自洽,也无助于缓解司法僵局.信息不存在诉讼证明困局的破解须回归理论共识,厘清客观证明责任的诉讼推进和风险分担功能,以及此类诉讼证明对象的“双阶层”特性.在此前提下,以“规范说”为指导,结合实体法要件和立法精神,将“搜寻答复程序是否合法”和“信息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分别配置于被申请机关和信息申请者;并辅以细化证据评价内容、降低证明标准、突破“案卷主义”束缚等证明方法.通过这种重构,既利于证明活动的有效展开,也利于维护司法统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并达到抑制依申请信息公开中权利(力)滥用的目的.最后,欲从根本上化解信息不存在纠纷,还需完善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
政府信息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双阶层”证明对象、“规范说”
D92;DF7
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7-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