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

引用
由于立法机关对不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认识不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出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的颠倒.这种颠倒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两个不合理的后果:一是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责错位;二是环保团体职能扭曲.正确的立法顺序应当是先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后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当环保团体发现环境违法现象时,应当首先敦请当地政府或其环保职能部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如果当地政府或其环保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该职责,环保团体可以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权来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

立法、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D92;DF7

2017-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01-11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016,(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