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多元功能的逻辑关系——兼论司法功能有限主义
我国现阶段社会对司法越倚重,对司法功能的解读就越多样越紊乱.然而,司法功能是有限的,如何厘清各功能间的排列关系?如何抓住司法功能的重点?笔者认为,应当从个案司法来看问题,而不应该离开个案来谈司法功能.个案司法存在审理、裁判、解决、影响和预期五个状态,司法功能也就在这五个状态下有序地排列着司法的法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应当突出司法的法理功能,减少司法社会功能的扩大化误读.因此应当从司法的核心部分抓住法理功能,即辩是别非和释法补漏功能,以及维权护益、控权审规和定罪量刑等功能.后三个状态中产生出定纷止争、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引领社会风气等均属于社会功能,则属于社会效果、间接影响和可能预期.我们要在法理功能的基础和前提上,建立“司法的有限主义”观念,从而缓解“案多人少”这对司法的基本矛盾.
司法功能、有限性、法理功能、社会功能、司法效果、逻辑关系
D90;D92
2017-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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