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6.03.001
宪法的法律性阐释及证立
宪法的法律性即宪法的规范性,下含三个子命题:宪法是法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三个命题的“了义”涉及两个方面——宪法效力的理由和权威来源,在权力话语体系中可以转化为两个问题:宪法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关于自己的论述?它为什么高于现行的权力,并成为现行权力的缔造性(构建性)和限制性力量而不是作为现行权力的构成部分与之相连?本文第一部分阐释了三个命题的内涵与渊源;第二部分进入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体系探寻基础规范对宪法效力的解释,发现基础规范仅仅在形式逻辑上预定了宪法的效力,并未证立宪法效力的根据.第三部分转向人民制宪权,试图在制宪权理论中寻找两个问题的答案.为此,作者提出了最后的人民集会的假定,想象人民在最后一次集会上对未来的政治存在形式做出怎样的抉择,以此作为从直接的人民主权过渡到代表制民主,从社会契约过渡到神圣宪法的逻辑驿站.作者主张基础规范与制宪权理论结合.
宪法的法律性、(效力理由及权威来源)、基础规范、人民制宪权、最后的人民集会
D92;D9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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