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6.02.011
美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紧急避险——对功利主义模式的反思
美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要求存在正在发生的、无法以其他方式避免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不能是由行为人自己有责地引起.其次,避险行为必须是避免危险的必要措施,其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并且符合立法者对利益优越性的价值判断.最后,行为人还必须具备避险意识.虽然美国学界经常将功利主义式的利益权衡视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然而,功利主义思想其实并不能解释美国有关紧急避险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模范刑法典》所建议的功利主义模式未能在美国的刑事立法中获得认同,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也对紧急避险持极为保守的态度.考察紧急避险制度在美国的形成、发展和现状有助于反思我国通说从功利主义角度理解紧急避险的理论立场,也有利于解释为何营救酷刑和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不能合法化.
紧急避险、功利主义、对生命的避险、营救酷刑、社会团结义务
D92;D91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刑法违法阻却事由与恐怖主义犯罪应对课题编号14SFB5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186-208